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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桥、上海、江苏服务外包政策对比


花桥、上海、江苏服务外包政策对比

1、花桥国际商务城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花桥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抓住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加快花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和主要工作场所在开发区;
(二)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三)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
(四)注册在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期限须满5年以上。
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三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
    对企业员工达到30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企业员工达到1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企业员工达到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在境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可享受十年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发区建造自用办公楼产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契税给予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房产税三年内给与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
    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的补贴,后两年给予租金50%的补贴。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及获得高等级权威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五年100%的租金补贴。
第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发区建造自用办公用房的,开发区对经认定的装修费用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对经认定的毛坯房的装修费用补贴参照上述政策。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及获得高等级权威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补贴面积可扩大至5000平方米。
第七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平台建设、设备租赁、设备搬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服务外包企业获得高等级权威认证的,在昆山市给予认证费及随后两年维护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开发区再给予同额度的奖励。
第十条 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企业缴费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开发区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本政策另行制定《花桥经济开发区服务外包政策实施细则》。
以上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拥有解释权。
2、上海市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对列入本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再追加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2、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4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以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性服务外包展览会、服务外包博览会(须经市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认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展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限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习基地。
   对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并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协议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有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须超过3个月),给予企业每人补贴1500元人民币。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在上海发展。
   对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支持。
(六)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信息、培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已由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5、对承接本市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相关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其他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占业务总收入70%以上,且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50万美元。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就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
   4、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
   5、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6、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培训机构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的专项材料分别为:
   1、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录用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汇总表;
   (3)上年度末全体员工名单(含序号、姓名、学历、岗位);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损益表复印件;
   (5)上年度离岸外包收入汇总表;
   (6)上年度服务外包银行外汇收汇凭证、或外汇核销单或主要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新录用大学生(含大专)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8)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的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申请表;
   (2)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行业资质认证资金支持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资质认证缴费凭证复印件;
   (4)服务外包企业与行业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申请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支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资金支持申请表;
   (2)国际服务外包展览会入场门票、展位费、布展费、注册费等费用开支凭证复印件。
   5、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习基地支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习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两年以上接收实习生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年度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三方就业协议或学校证明及实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4)市商务委颁发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认定证书。
   6、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的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申请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要求执行。
   7、申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资金支持申请表;
   (2)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8、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申报材料区县审核目录清单;
   (2)上海区县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录用(培训)、实习和国际认证资金支持申报汇总表;
   (3)上海区县服务外包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资金支持汇总表;
   (4)上海区县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资金支持汇总表;
   (5)上海区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汇总表;
   (6)区县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
第八条(使用监督)
   各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3、江苏省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努力促进江苏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支持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3.加大对省国际服务外包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
4.鼓励发展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当年贡献的财力给予奖励。
5.由省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6.对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有权部门核实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二、扶持国际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7.支持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凡经认定的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8.对于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国家补助标准低于省级奖励标准的,按省级标准执行),支持其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
9.对国家级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补助50%。
三、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10.以省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11.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由省财政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资质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
13.积极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在全省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
14.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和接单中心,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五、加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力度
16.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和就业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补贴。
17.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客户主要接单人和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低于外籍人员而承担的税收支出,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18.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知识产权工程师参加省级部门培训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高端人才赴境外实训。
六、营造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良好环境
19.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培育一批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扩大省级信用担保资金规模,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20.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1.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用地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国际服务外包项目用地要予以优先安排。
22.加大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对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服务中心并具备实际服务功能的,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立的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开办费。
23.建立省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省将对各市县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对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较快的市县进行奖励表彰。
七、附则
24.本政策自2008年度至2010年度执行。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外包 措施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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